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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离婚的,当时离婚协议写的很清楚,家里所有的3亩地归我所有,三间房归我和女儿所有,2012年时,我的前夫为了女儿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拿了7万块钱让我给我女儿在我原有的房前盖了房,现在我们那要宅基地确权,他要把给女儿盖的房子给他确权,我们有权利不给他吗当时离婚协议写的很清楚,现在我们那要宅基地确权,他要把给女儿盖的房子给他确权,我们有权利不给他吗

离婚 2019-06-19 18: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所以,仅仅就祖上的宅基地而言,任何人都不能继承或分割,应归集体所有。但假如宅基地上有祖房产等财产的,女儿和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平均分割,但必须在有效的诉讼时效之内。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一般不能确权。宅基地确权必须要有明确的权属证明资料,例如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明确的宗地图、四至界线等,以此可以明确土地的权属范围。而对于地方上约定俗成的“滴水”、“夹巷、“护墙地”等无法明确指界,也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权属资料的,不能给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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