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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已经结婚,但是我和我老婆关系不好,她动不动就闹离婚。正好我母亲打算买房,看中成都高新南区的一套房屋,他们都没有购房资格,但是我有二年的高新区社保,有购房资格。请问父母用我的名义在高新区购房,并登记在我个人名下,算是给我个人购买的住房,算是我的个人财产嘛,我老婆没有份。我已经结婚,请问父母用我的名义在高新区购房,并登记在我个人名下,算是给我个人购买的住房

离婚 2019-06-09 17: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规定:n《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n
    (一)工资、奖金;n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n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n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n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n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n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n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n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n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n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n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n
  • 个人财产,以婚后个人财产为例,婚后财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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