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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驶机动车,左转(绿灯)被电瓶车(闯红灯、逆行)撞上,人、车受伤。 交警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主责,我次责。 交警说:我负次责,是因为我的车速超过了30公里速度,但是,我认为:说我超速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这是一种和稀泥的行为,因此,我要申请复议。 请问一下,我的复议申请有意义吗?我驾驶机动车,是因为我的车速超过了30公里速度,我要申请复议。我的复议申请有意义吗?

行政复议 2019-06-03 12: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3)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定要遵守程序。当场出具凭证,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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