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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17年10月份的时候刚成年三个月,与年满15周岁的一个女孩双方当时都是自愿的发生性关系,但是18年4月的时候那个女孩因为怀孕报警了,警察直接把我带走,然后直接以变向强奸罪给我定罪,直接把我送到看守所,后来检察院来了给我定强奸罪,现在我出来了,但是案底还留在档案,请问警方做的合理吗请问我17年10月份的时候刚成年三个月,与年满15周岁的一个女孩双方当时都是自愿的发生性关系,请问警方做的合理吗

刑事辩护 2019-05-24 06: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犯罪处罚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于入看守所的人犯,如果其需要的东西在实施羁押时就会告知亲属或本人携带入所,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另外再送东西的,而送东西也要进行严格的检查,禁止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一般只能是送些换季的衣物或生活日常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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