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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37+2周的时候去医院产检,发现孩子在肚子里没了胎心,通过引产把孩子引下来,孩子出来后,大夫告诉我是帆状胎盘,这种胎盘在孕晚期要随时观察,一般要在足周后就得安排抛妇产,可是,我在各项检查中都没有做出来是帆状胎盘,四维彩超也没有做出来,我想知道这个是不是医院的责任,我37+2周的时候去医院产检,通过引产把孩子引下来,孩子出来后,是不是医院的责任

医疗纠纷 2019-06-08 09: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这种情况一般情况医务人员没有责任,因为检查并不能确保孩子百分百健康,但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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