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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0日租的房子,房租一年6000元送一个月,一共13个月,合同上签的是2015年7月20日到期,2015年7月20日又续费6000元在租一年,房主手写2015年7月20日到2016年8月20日到期,现在房主说他算错了,要7月20日交房,但是合同是8月20日,怎么可能算错呢,请问我该不该交房,2014年6月20日租的房子,要7月20日交房,怎么可能算错呢,请问我该不该交房

房产纠纷 2019-07-08 14: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人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的损失为在合同剩余期间无法出租而导致的租金收益损失。
    即如果合同剩余期限内房子没有出租出去,承租人要支付剩余期间的租金;如果合同剩余期限内房子出租出去了,承租人只需要负担出租出去之前的租金损失。
  • 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的双方应当认可,但一方不继续履行的,他方也无权强制对方履行,可视为无定期合同,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处理。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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