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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的户口和我们不在一块儿,2014年我母亲单独把户口落在我们这,父亲的没有,虽然户口没有在一块儿但是一直跟我们在一块儿生活,现在老人已经过世了,村委会要把土地收回,原因是自1998年分地开始老人的户口没有跟我们在一块儿要把土地收回,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子女可以继续对土地有使用权吗,土地是耕种地。谢谢我父母的户口和我们不在一块儿,原因是自1998年分地开始老人的户口没有跟我们在一块儿要把土地收回,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子女可以继续对土地有使用权吗

征地补偿 2019-05-19 01: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物权法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 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以无偿收回为例:
    1、非住宅用地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住宅用地既然"自动续期"就没有"申请批准"的问题。如果续期申请无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则政府必须批准续期,但批准后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
    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没有提出续期申请,则到期后政府无偿收回。
    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请续期因"公共利益"未获批准的,政府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如果有约在先不补偿的则无偿收回。即"无偿收回"的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非住宅用地,二,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未提出续期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且事先约定不补偿。而在同一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中,有表述很清楚的"土地转让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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