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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4年5月份帮朋友担保结款3万元,当时他跟我说借款的理由是家里奶奶生病需要借钱(有证人可以作证),半年不到就能还上,结果他拿着一笔钱去投资亏了,现在人找不到了,债权人现在将我做为被告之一告上法庭,自己觉得很冤,感觉被朋友骗了,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该承担责任吗?担保有效吗?如果要承担,是要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呢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该承担责任吗?担保有效吗?是要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呢

交通事故 2019-08-02 22: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应注意追偿时效。
    《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 担保的有效期限如下,过了这个有效期后,债务人可以追讨债务。

    1、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有期限。超过期限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3、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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