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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骑电动车右也正常行驰,有个女人五十三岁,从左边横过马路,马路是省道上没有斑马线,女人自己说,没有看到车,横过马路,我当时看右边,当我发现时就紧急杀车,车把手还是把女人撞到了,我打120到医院做了c丅,乂光,正常,右眼上三公分位置倒地时破皮,缝了三针,我己 交了3000元,女人还在住院,这个责任怎么划分,急从左边横过马路,横过马路,还是把女人撞到了,我打120到医院做了c丅,这个责任怎么划分

交通事故 2019-05-18 02: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先报警处理,责任的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为准,如果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有异议可在三日内提出复核。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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