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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的身份证两年前掉了,被别人捡到之后被捡到的人办理了信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的。信用卡套现了5000,到现在为止,已经欠债7000多块钱,而且已经成为呆账,我朋友在不知名的情况下就成为了黑户。银行应该负法律责任吗?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正当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求解!!黑户关系到一个人一辈子的名誉问题银行应该负法律责任吗?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正当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银行 2019-06-02 14: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银行放贷数额会小于你提供的担保房屋价值。也就是说,银行在放贷时会考虑到将来的偿还不能而将抵押房变现的价值问题。
    再说,拍卖的价值也是很客观的,不会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
    如果真的不够还房贷,那么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你的另一套房屋尚未设定抵押担保,银行在债权针对这套房屋来讲,只是普通债权。可以对未抵押的房屋查封,不可以拍卖、变卖、抵债。
  • 欠债诉讼时效是二年,这个期间是可以中止中断的。出借人不能机械地理解这个二年诉讼时效,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或者借款期限的,期限届满后才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借条上没有注明期限的,从出借人催要借款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以及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起诉债务人是需要到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的,另外诉讼费是先由您预交的,待案件处理完后由败诉方承担此案件的诉讼费,所以您是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起诉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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