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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租了一个二房东的商铺,做饭店使用 月租金一万三千元,饭店装修加房租加押金已经将近三十万了,开业没多久大房东来了我才知道被骗了,大房东与二房东有租赁合同,里面明确表明不许转租??现在大房东要求我搬出商铺,请问这个二房东属不属于合同诈骗,我的损失该怎么办,由谁来承担?谢谢,麻烦各位律师帮帮忙开业没多久大房东来了我才知道被骗了,大房东与二房东有租赁合同,请问这个二房东属不属于合同诈骗

合同纠纷 2019-05-24 03: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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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家与房东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双方要求解除合同,也没有以此拒绝合同的履行,相反他们仍按合同的约定,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如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
  •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按照《刑诉法》规定,单人单案的拘留期限最长为7日,加上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7日,共14日;对于结伙、流窜、多次作案的,刑均期限最长为30日,加上十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7日,共37日。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的,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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