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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户上一直没有交过税,开设公户有半年了,税务局的税务负责人登记的是我的名字,平常公户上没有什么进出项,只有在年前有几笔进账,有上百万吧,有一部分是以货款的名义打给其它公司了,有一部分以备用金的名义打到老板私人账户上,老板又转到我的私人账户上,发放工人工资,如果是这样的话,有偷税漏税的嫌疑吗,我作为财务负责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呢?税务局的税务负责人登记的是我的名字,平常公户上没有什么进出项,我作为财务负责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调解 2019-07-12 11: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由于“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此罪名。2009年《刑法修正案
    (七)》第3条将《刑法》原第201条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但管辖的具体行为和案件范围与原偷税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  “偷税罪漏税罪”(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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