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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女朋友同居半年后怀孕了,她主动要求的流产,我吧流产和后期的营养费都给她了5000多,现在她不断的给我要钱,不给她钱就去我工作的地方闹,还发了很多威胁信息,后来,在半年以前在微信上有个嫂子撮合我和我女朋友恋爱,现在她怀孕撮合的那个嫂子是我冒充的。要去法院告我欺骗感情罪,因为欺骗了导致同居怀孕,她这个理由可以成立吗?或者这个时候我改怎么做我和我女朋友同居半年后怀孕了,不给她钱就去我工作的地方闹,因为欺骗了导致同居怀孕,她这个理由可以成立吗?

离婚 2019-06-15 19: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办理结婚手续。同居就是没有结婚手续,所以属于不合法的行为。法律保护的是合法行为。从法律角度讲,两个人是恋爱关系,然后租房住住一起,算非法同居。
    只同居,没有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你们也不算结婚了。恋爱同居只是个人的选择而已,以后若分开也有可能。
  • 多人认为,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是不能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因为《婚姻法》第34条作出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这只适用于依法形成的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及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因不存在“离婚”一说,故女方无法利用上述规定来保护自己。  【区别对待】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适情况而定。  【诉请选择】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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