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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孕期都在同一家医院孕检,每次孕检都被医院告知胎儿正常,怀孕39周加3天有血流出,于是到医院待产,待产期间被告知胎儿正常,可是入院三天有鲜血流出,医生均告知正常,产妇一直喊肚子剧痛,接产医生看下宫口说快生了,进入产房后产妇一直说肚子剧痛无法用力,两个半小时后进行剖宫产,剖开腹腔才知道子宫破裂,胎儿生命微弱,最后胎儿抢救不过来死亡,医院有责吗?整个孕期都在同一家医院孕检,每次孕检都被医院告知胎儿正常,最后胎儿抢救不过来死亡,医院有责吗?

医疗纠纷 2019-05-19 05: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找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话,可提出人身损害侵权诉讼。可提出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具体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虽然说家属的意见会影响医院的治疗决策,但是医疗决策是医生独自做出的,除非家属签字作出知情选择,否则,医院还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台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
    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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