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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委托替实际借款人出具了借条,之后实际借款人也给出借人出具了借条。法院不予采纳,不能认定实际借款人出具的借条的真实性。故判我败诉。在庭审时,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交了“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法庭没有实施,(书证是对方当事人持有实际借款人的借条,可以证明此借款为实际借款人所借),由于法庭没有实施此程序,导致我败诉。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我受委托替实际借款人出具了借条,之后实际借款人也给出借人出具了借条。请问我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06-07 18: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借款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要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当事人想证明借款关系存在,那么应该提供借条,或者人证,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进行证实。
  •   找寻其他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准备诉状后起诉就是。  借条是借款关系存在的重要书证,是债权凭证,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通过借贷双方就借款沟通的短信记录、通话录音、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形成证据链的,法院会判决借款关系存在,借款人应当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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