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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6年11月13号被一骑电动车的碰上我的车,他们摔倒了,当时有问他们有没有事,需不需要报警,他们没有报警也没说有什么事,只是身上破了点皮,之后我们双方都走了。2016年12月8号也就是今天我接到交警部门的电话,说另一方现在在医院住院,让我明天去交警大队处理。请问律师,现在都快一个月他们再来报警说住院了,这个事能成立吗?我需不需要当什么责任呢?需不需要报警,他们没有报警也没说有什么事,这个事能成立吗?我需不需要当什么责任呢?

刑事辩护 2019-05-16 22: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要求如下范围的赔偿: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要做伤残鉴定)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抚慰金。
  • 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辆牌号和联系方式,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无需报警,自行协商处理,在事故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尽快撤离现场。 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的赔付原则办理理赔。
    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派驻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警务室的交通警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通过全责方的商业第三者保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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