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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孩子在何氏眼科配了一个眼镜,店员推荐一副眼镜,我们就定了,他说这是一款运动学生眼镜,特别安全,我就说孩子爱打篮球球砸到孩子眼镜不会折和出现危险吧,他说不会的。当时买的时候也没有仔细看。我的孩子在学校打篮球的时候球落地弹到孩子的眼镜上,眼镜上的鼻托十分的锋利,把孩子的脸划了一个大口子,在医院缝了七针,这么危险的眼镜还卖,还推荐给了孩子,这说得过去吗。他们何氏眼科集团有责任吗?给孩子在何氏眼科配了一个眼镜,在医院缝了七针,还推荐给了孩子,这说得过去吗。他们何氏眼科集团有责任吗?

损害赔偿 2019-05-29 10: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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