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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与弟媳前日因家庭事务吵架时发生推委,后弟媳报了警,外理结果无明显外伤,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昨日我弟媳于晚上又到派出所声称到医院检查发现其肋骨一根骨折,我弟到了派出所民警又称法医刚从派出所走,说是法医鉴定骨折了,在无任何医院医学鉴定的情况下,非得要求在一份写有骨折一根的处理书上签字,算付于弟媳300元作为赔偿,我弟能要求派出所通知女方拿出医院证明吗???请问这么做合法吗????我弟能要求派出所通知女方拿出医院证明吗?请问这么做合法吗??

离婚 2019-06-01 18: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诊疗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
    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车祸骨折后一般赔偿如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应根据事故责任来向对方主张赔偿,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的,则来可以根据伤残等级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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