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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0日生的孩子,直到现在孩子一岁半了,总感觉阴道口不舒服,会有轻微的痛感,有时还会漏尿。后来自己去医院看妇科病的时候跟医生提起,当时医生就说,能舒服吗!撕裂的伤口差两针没缝,伤口都往外咧着,当时感觉犹如五雷轰顶,就感觉当时那个医生怎么可以这么不负责任,这已经对我的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而且我会担心随着年龄的增长,漏尿也会越来越严重!我想请问律师,走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后来自己去医院看妇科病的时候跟医生提起,能舒服吗!就感觉当时那个医生怎么可以这么不负责任

离婚 2019-06-04 22:0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承担。这里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时候,子女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用。父母拒不负担的,子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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