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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十六日银行行员徐某联系担保公司员工杨某做本行经营贷垫还业务,为客户垫还77万,并承诺先让领导审批签字,然后把77万还进去,银行系统晚间自动扣还77万本金和利息。当日客户先与担保公司员工签定借款合同,后四点半行员通知担保公司已审批通过,担保公司通过个人网向客户银行卡转款77万。第二天银行行员通知担保公司及客户因为客户用于贷款的房屋因法院查封而使该笔贷款放不出来,行员属于什么行为?当日客户先与担保公司员工签定借款合同,第二天银行行员通知担保公司及客户因为客户用于贷款的房屋因法院查封而使该笔贷款放不出来,行员属于什么行为?

银行 2019-06-23 15: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企业转让其债权债务也一并转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 担保行为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
    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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