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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生,今年暑假去东莞打暑假工,是中介带进厂的,进厂没有签合同就一直做了两个多月,中介说每个月都会给我2元一工时的差价,前两个月公司都会发工资,到我办好手续辞职那个月后就不再发工资了,中介带我辞职时还签了代领工资单,一直到现在都不得8月份的工资,7月8月的差价也不得,一共有三千多元,中介一直以各种理由说要不到工资,一直叫我等,电话短信都不理我,我该怎么办?望各界热心人士给建议为我讨回公道。今年暑假去东莞打暑假工,是中介带进厂的,中介一直以各种理由说要不到工资,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6-03 00: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工资讨薪,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如果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把工资花完,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那么,应该按照合法支出处理。如果女方属于恶意消费,那么就具有损毁共同财产之嫌。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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