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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我们这些工人起诉到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大队让我们等90个工作日却没有任何消息。最近听说到了法院执行庭了,执行庭说没有可执行的东西,就一直托着。而我知道的是老板把设备都拉出来了,另建新厂。这一消息告诉给执行庭,执行庭的人说新厂的法人肯定原来的老板。我在新厂干了一段时间,原来是老板娘说了算老板跑业务,财务由以前的工人挂名走账。请问将法院的封条撕了,设备搬走,另开新厂,别人挂名,法院就没办法了吗?最近听说到了法院执行庭了,执行庭说没有可执行的东西,法院就没办法了吗?

案件执行 2019-07-03 12: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起诉,主张偿还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的一般视为放弃诉讼追偿的权利;诉讼时效因债务人承诺限期给付情况而延长(一般可以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录音为证据证实这事)。如果你所谓老板是自然人,可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是企业,你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如果拖欠劳动报酬事项涉及人数众多,建议直接报警,用工方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按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数额计算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以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为准;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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