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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是价值三千元的手机 能提供价值证明 但是未保价 百世快递 15号抵达分部 在将近四天未更新物流信息 分别在16、17、18号给分部客服打电话 且一直隐瞒 最终分部客服告诉我 快递丢失 在物流路程中并未丢失 到达派件分部丢失 客服还一直推卸责任 问其有无监控 说是在马路边上分拣 并无监控 客服态度极差 最后还挂掉我的电话 请问一下是否成为重大过失丢失物件 且全价赔偿损失已经精神损失 有客服语音录音快递是价值三千元的手机 快递丢失 是否成为重大过失丢失物件 且全价赔偿损失已经精神损失

消费者维权 2019-08-31 18: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能获得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形: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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