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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在校读书,晚上几个同学出去吃东西,回校后各自回到了自己寝室,后来,他的同学就来到我孩寝室,首先殴打我孩子一拳,再打了一耳光,此时我孩子问:你打我干吗?我惹着你了吗?对方回答说:你就是惹着我了,并将我孩子推到了床架上发生了碰撞。我孩子忍受不了就一回头打了对方一拳,正好打在鼻梁上,当时就跑出去了。我孩子也没追出去打。后经老师送医院进行治疗,由此产生医疗费对方要我承担60%合理吗?我该承担什么责任?我的孩子在校读书,此时我孩子由此产生医疗费对方要我承担60%合理吗?我该承担什么责任?

离婚 2019-06-17 05: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 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
    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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