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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份我儿子十二岁在星期五放学时候在教室门口,出来的时候他一个人在玩跳球,玩的时候他后退一步,正好又出来的一个同学,头抬得很高拌在他腿上把门牙磕掉半边,当时都回家了,那个同学回家后他家长带他去的医院,一直到星期一他家才找到老师,老师调出监控看到是我家的孩子,当时我也说这个是小孩子无意之中的行为,我会适当的补偿,之后老师调解一次没有成功,这次他家长要我们家赔偿九千损失,我接受不了,想问一下如果走法律途径,我应该赔偿多少合适当时我也说这个是小孩子无意之中的行为,想问一下如果走法律途径,我应该赔偿多少合适

损害赔偿 2019-05-18 15: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诊疗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
    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可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员: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2,引起调解终结的情形。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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