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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私营舞蹈班的一名代课老师,和老班是雇佣关系,在下午5点半到7点半上课期间,因孩子太小都是4到7岁之间的孩子,需要在6点半到6点40中途下课休息上厕所,孩子们上完厕所,无精打采的,老师想让孩子们放松一下心情,问孩子们谁想玩游戏,孩子们都想玩,在玩游戏跑的时候,一名孩子没摸到墙,用胳膊去扶着墙了,导致胳膊骨折,事后我想问下这个孩子的医药费是这名代课老师付主要责任还是学校校长负主要责任,代课老师和学校校长谁需要担负医药费赔偿多?我想问下这个孩子的医药费是这名代课老师付主要责任还是学校校长负主要责任,代课老师和学校校长谁需要担负医药费赔偿多?

合同纠纷 2019-05-26 1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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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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