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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的请求是: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截至2015年3月24日15000元。法院是这样判决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罚息15000元,本息合计51500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陆续按判决书的判决归还了本金及利息罚息。并支付了迟延履行金。该案件全部履行完毕。现原告以2015年3月24日至还款履行完毕日的利息没有支付为理由提起诉讼,被告应怎样应对?并支付了迟延履行金。现原告以2015年3月24日至还款履行完毕日的利息没有支付为理由提起诉讼,被告应怎样应对?

诉讼 2019-05-30 00: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年利息24%符合法律规定,即便约定年利息36%,对于已支付的利息,债务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对债务人主张按36%支付利息的,法院最高支持24%;对于超过36%的部分,债务人已支付、主张债权人返还超过部分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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