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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是安徽泗县的,最近听说农村要搞什么试点,关于拆迁赔偿问题,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们有三个孩子,还有一个婆婆,都是非农业户口,我老公的姐姐去年离婚了,她和她女儿的户口之前一直和我们一起的,前段时间她用我婆婆的名额分到一套廉租房(我婆婆以前是供销社职工),到时把我婆婆的户口,还有她和她女儿的户口都迁到泗县了,我们一家五口户口没变,像这种情况如果我们这拆迁是按什么赔偿的呢,我婆婆,还有我老公姐姐及她女儿能分到所谓拆迁赔偿吗?谢谢!关于拆迁赔偿问题,像这种情况如果我们这拆迁是按什么赔偿的呢,还有我老公姐姐及她女儿能分到所谓拆迁赔偿吗?

拆迁补偿 2019-08-11 14: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拆迁一般是以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
    (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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