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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5日晚上23点30分,我驾驶粤AXX号小客车沿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在最左侧道路上,当行驶至新石路均和派出所路段时,和同样行驶在最左侧道路上的粤AAXX号两轮摩托车均衡时速过绿灯时,绿灯过到一半时前面摩托车是突然减速我就急刹车可是还碰上摩托车了当时摩托车还没倒地可是后面的小客车撞上我的车来,我踩住刹车还是以惯性往前了摩托车也被撞倒,对方摩托车司机和摩托车上的乘客受伤,交警认定摩托车司机没责任是我全部责任,这是为什么?还是以惯性往前了摩托车也被撞倒,对方摩托车司机和摩托车上的乘客受伤,交警认定摩托车司机没责任是我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 2019-05-16 17: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通常来说,标准主要有两点:第一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第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综合上述两点可以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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