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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个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有股份49%,但是我从没参与过管理和经营,也没从公司获利,由于刚得知公司欠了很多债,债务有运费,有车款,还有一大笔是另一个股东私自借的钱,但是是以给我公司周转为名义,并且盖了假的公章,还有一些那个股东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别人签的一些合同(盖了公司真章),我于2016.8.4日更换法人为另一个股东的丈夫,但是债务和合同都是2016.8.4日之前的事情,我想问,这些债务和官司还需要我承担么?还是新法人承担?谢谢。我是一个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些债务和官司还需要我承担么?还是新法人承担?

公司企业 2019-08-26 20: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销得经过清算的。如果没清算你可以直接找投资人或者责任人索要。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存在着投资人抽逃资金或者个人帐务和公司帐务混同的问题,这样你就可以通过执行老板的个人财产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公司也叫一人公司,除非个人帐务和公司帐务混同、或者抽逃资金等,那么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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