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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6.8.31正式离职 公司每次都要压一个月的工资,我七月份的工资实际应该发的是3694元 但是在9.1日实数发下来的却只有2264元 其中扣了我1430元!于是我赶紧打电话问公司老总为什么我的工资会少1430元呢?公司告诉我说 前几个月由于鞋子保管不当左右脚出现颜色差异扣1430元!!天哪!这太黑心了吧!怎么可以扣这么多?!!!要人命啊!每段时间更换左右脚都是按公司要求来更换却出现这样的问题,总之离职后公司就把这些理由给我扯上身了以扣钱 请问我该如何追回1430元于是我赶紧打电话问公司老总为什么我的工资会少1430元呢?怎么可以扣这么多?请问我该如何追回1430元

债权债务 2019-08-15 13: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没有出具的,劳动者可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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