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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们好:??2018年3月28日公司贴了搬迁通知,说公司近期搬迁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塔新金山路181号上海荷花制衣有限公司,通知上面写了愿意去新地址上班的员工属于正常上班,不去新地址上班的员工属于自行辞职处理,目前现在公司地址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泉路1000号井亭大厦B栋810室,搬迁新地址路程太远,不方便上班,公司也不提供专车,没有任何补贴,工资待遇也没有调整,如果我不去新地址上班有没有补偿?如果不去新地址上班,这种情况劳动法属于自行辞职处理吗?????2018年4月4日说公司近期搬迁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塔新金山路181号上海荷花制衣有限公司,有没有补偿?这种情况劳动法属于自行辞职处理吗?

劳动纠纷 2019-05-16 16: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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