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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8年4月28日中午下班途中,由北向南经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由东向西,在机动车道上快速行驶的电动车撞伤,头面部、身上多处擦伤及软组织损伤,左肩锁关节韧带断裂脱位,对方面部也撞了个口子。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理由是我过人行横道时没有打手势、没有下车。因我当时看到,人行横道一侧的机动车都已停下,等行人通过,我也赶快跟着过,没想到机动车道窜出一辆电动车将我撞伤。我认为,这次事故我应负次要责任,对方违章的危险性更大,不知我的想法对吗?麻烦律师帮我详细解答一下,谢谢了!双方负同等责任,这次事故我应负次要责任,对方违章的危险性更大,不知我的想法对吗?

交通事故 2019-08-27 16: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双方责任划分以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为准,一般来说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车祸要负全责。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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