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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八月五号上个人诊所检查确诊怀孕四十天左右,然后进行药流,三天后说拿着流下的东西复诊,我就是流了点血和小手指甲大小的一个小血块,所以没去,她打电话问完就叫我过去检查。查的过程中刮了几下说流净了,上了一消炎药,开了一盒药说对子宫好。说我有宫颈糜烂叫血没了七天后去,在这期间我有少量出血而且肚子有点疼,就吃点消炎药。十九号晚上我肚子疼的受不了,打120去医院检查为宫外孕,腹腔全是血,急诊手术导致一侧输卵管切除。住院花了一万多全部自费。我问一下诊所是否有责任,应该赔偿吗?最多能陪多少?开了一盒药说对子宫好。是否有责任,应该赔偿吗?最多能陪多少?

交通事故 2019-06-16 14: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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