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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今年过完年的时候我的老板(打工的地方)让我替隔壁签了一份房产合同(当时说是隔壁的财务有事过不来,说是这个合同今天必须签),我过去签的时候,就是换了个名字,隔壁的领导给了我章,让我盖上,然后在那里指点让我盖章,签字,就是最近6月份,这几天开始,隔壁那个所谓的领导说是那份合同是贷款合同,说什么让告了,说我和他,还有老板,都跑不了,都得去监狱坐几天,我知道那个隔壁老板和我们老板是有经济纠纷的,我现在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就是个打工的,我想问问,我和这个事情到底有没有关系?现在我要怎么办。隔壁那个所谓的领导说是那份合同是贷款合同,我现在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有没有关系?

刑事辩护 2019-06-20 06: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
    实务中常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
    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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