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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妻于2011年12月9日离婚:1.中间的抚养费有现金给的,可是现在她不承认现金给的部分。说不是给的抚养费。请问这个怎么办?2.抚养费的算起时间不对,她是从2010年12月开始算起,可我们是2011年12月离婚的,这个算的时间对不对?3.她现要求增加抚养费2000元每月,原来是按1000元每月算的,这个要求合理吗?4.教育费:离婚协议是对半分,现在她把给小孩报的培训班的费用也算在里面,并且是收据,不是正规发票,金额很大(在报这些培训班的时候没有通知过我,我不知情),请问这笔费用我应不应该出?请问这个怎么办?3.她现要求增加抚养费2000元每月,离婚协议是对半分

离婚 2019-07-05 16: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要求增加。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该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需要,无疑要对子女抚养费做出调整。
    因此,法律规定,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塬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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