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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十月份,我和建筑承包方签定协议造房,材料人工设备全部由建筑承包方负责,我还提供了安全责任险协议书上也写了乙方需负责整个施工期间的人员设备等安全责任,但还是出现了一名重伤两名轻伤的安全事故,原因是本月五号那天承包方向混凝土公司搅拌站租了辆二十吨位的小磅车,但搅拌站声称小磅车坏了没来,来了八十吨位的大磅车,我那地方小土质松软,在大磅车打混凝土时大磅车司机让三名承包方的工人抱住磅车上打混凝土的铁管,后来大磅车车轮发生下陷,铁管塌下来砸到三名建筑工人,造成了一名重伤,两名轻伤的严重后果。请问我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我还提供了安全责任险协议书上也写了乙方需负责整个施工期间的人员设备等安全责任,还是出现了一名重伤两名轻伤的安全事故,请问我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合同纠纷 2019-05-23 0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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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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