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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向你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我于2014年8月26日与A以夫妻投靠为名由xx迁入上述户籍,其迁入原因其实是我岳母B是单亲母亲,不想让女儿远嫁他乡,然后以夫妻投靠之名迁入,然而我老婆C家有一弟,并看不上我这个外来姐夫,说是不给我在他家的承包土地上建房,这合法吗?我虽然是外迁入的,但我老婆也是他们家土地承包的继承人,应该也享有土地分配的使用权对吧!可现在我舅子在他们家什么都是他说了算,说不给我们,1,我想知道我和我老婆有没有他们家的土地承包使用权,2,如果有,我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取我和我老婆的土地使用这合法吗?有没有他们家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取我和我老婆的土地使用

房产纠纷 2019-05-24 14: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土地的承包形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方式”和家庭承包形式以外的“其他承包方式”。其区别:
    1、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的一项权利。
    其他方式的承包形式则不是。
    2、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目前取消了农业税,有些地方只交少量的水费,种植相关品种国家还有补贴。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是要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的。
    3、如果遇上国家征收土地,家庭承包方式的“安置补偿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承包人。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遇上征用,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承包人,而安置补偿则归发包人。
    仅供参考。
  •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较为严重。承包方出于自己的私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经营,是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即村委会,是否有权就此收回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以维护集体利益?这是实务中颇为棘手的一个问题。若因此收回其承包地,势必就剥夺了其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也使其失去了生活的依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所以,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发包方,应时刻对发包出去的土地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管,不能让土地承包经营人擅自、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从而有效维护集体利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违法合同和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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