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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13年5月在岳池买的期房,开发商预售合同约定2015年6月交房,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成网签合同。2017年初开发商交了房屋钥匙并收取了所有购房尾款但房子因开发商债务问题到目前为止仍被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查封。想咨询一下一下问题:1.在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开发商仍把房屋交付业主并在未告知被查封的情况下收取尾款是否算欺诈行为。2.房屋在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是否符合交房条件,在目前仍未完成网签只是交付了房屋钥匙的情况下算不算正式交房。3.目前房屋仍被九龙坡法院查封,开发商也无法给出解封的准确时间,应该怎样来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是否算欺诈行为。2.房屋在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算不算正式交房。3.目前房屋仍被九龙坡法院查封

债权债务 2019-07-09 12:0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
    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查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书得到顺利执行。判决书生效,尚未执行,是不能解除查封的。必须在被告人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才能解除查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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