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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受害家属,产妇早八点在家轻微破水,到医院经过医院全面检查后,等结果出来到将近十一点医生就叫我们进产房打催生针了,中间时间一直没有里面的情况,我们去问,医生说一切可好,让我们在外面等待,期间产妇要求不行就刨腹,医护人员非让她顺产,到晚九点多点他们慌忙喊我们说胎心不好,胎儿不顺,产妇不配合。。让我们马上签字刨腹,九点多进的手术室,到十点多出来说产妇子宫破裂,大出血,孩子从下面产出,孩子正在抢救,两个小时后出来说孩子没有抢救过来,过后两天院方一直没人过问,我们去问情况,反而大打出手,,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我是受害家属,到医院经过医院全面检查后,产妇不配合。孩子正在抢救,应该怎样处理?

交通事故 2019-06-04 08: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所以,医院是否合法要看是否符合第三种情形。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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