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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深圳由于急着用钱!在网上看到有身份证就可以贷款小广告联系好就过去!去了说是手机分期付款!要分期买一部手机价格是2500左右!手机归他们他们给现金给我!是手机价格的百分之50!后期的有我偿还!由于我没有工作他们就帮我做假资料!他们当中有的是手机店的员工!有一个应该是前xx高的员工!因为我看到他的工作服上新高两个字!他们帮我做假资料时对我说!他们什么也没说什么也没做!都是我自己做的!他们的行为是否时欺诈行为!其实只要是手机和电脑的分期付款都存在这样的状况!这些人要不就是和手机店有关系!要不就是和担保公司有关系!他们为了业绩是不择手段!他们什么也没说什么也没做!是否时欺诈行为!这些人要不就是和手机店有关系!要不就是和担保公司有关系!

离婚 2019-06-16 15: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有担保公司加入到其中的话,担保公司的作用是为平台提供债权和为投资者进行担保。担保公司和银行的关系一般来说只有业务往来,比如银行个贷等部门的相关业务需要作担保才会找到担保公司。具体P2P担保公司不一样,比如69贷的担保是
    1、借款人自身对借款做担保
    2、借款人找来第三人对借款做担保
    3、钱商对借款做债权回购和担保保证。
  • 担保行为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
    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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