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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分地时我家分了3个人的土地(爸爸、妈妈、姐姐),我爸叫A,我妈叫B,我姐叫C,我姐是我妈前任老公的孩子。我爸在我3岁时去世,妈妈改嫁,改嫁时还怀我爸的孩子,之后生下我弟弟,随晚爹姓龙,叫D,而后我一直和爷爷奶奶E他们住,爷爷叫F,奶奶叫G,还有我EH,我一直在外打工,没过几年我爷爷去世了,又过几年我奶奶也去世了,我的户口也一直在我E的名下,可没过多久我E也意外去世了。这段时间国家测量土地时被我二叔家和E家分到他们的名下了,现在我和弟弟想要拿回我家的土地,可是他们不给,唯一能证明的只有我们姐弟两人是我爸的后人,现在怎么才能拿回属于我们的土地呢?81年分地时我家分了3个人的土地(爸爸、现在我和弟弟想要拿回我家的土地,现在怎么才能拿回属于我们的土地呢?

征地补偿 2019-06-04 16: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
    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男方死亡,共同财产(包括50万赔偿款)先分一半给配偶,剩下部分为遗产。遗产分配: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按人头平均分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按第二顺序继承,即兄弟姐妹。
    按本案情况,按第一顺序继承,兄弟姐妹不分。
    在分配时,应照顾老人、未成年子女、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的、生前照顾多些的。

  • 1.孩子抚养权证明去民政部门开。
    2.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到法院起诉解决,但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孩子由自己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即可;如果无法协商一致,起诉变更。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3.孩子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说,孩子抚养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一种负担,也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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