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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三人合伙开了公司,大股东占75%的股份,我们剩下两人各占15%和10%!我们三人分别在公司的岗位上任了职!现在我们亏了本,大股东说我们三人的工资不发,他认为如果发我们的工资,我们不但一分钱不出,还要拿他的钱给我们发工资他觉得他很亏!我认为他这个是错误的理论,既然亏了,我们就要按照说好的股份比例来出资!来承担应承担那份责任!我们三人即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员工,二者不矛盾,我们作为员工也是公司聘请的,我们就有权利拿到属于自己的报酬!工资是公司给员工开的薪酬,股份是公司给的分红!怎么能说谁吃了亏,谁占了便宜呢?这个是按股份比例来说话,占的多,肯定就要出得多啊!我们三人合伙开了公司,我们三人即是公司股东,怎么能说谁吃了亏

刑事辩护 2019-06-20 10: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股东无论大小,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股权受法律保护,只能通过法定程序转让,公司无权剥夺任何股东的股权!
      
    2、股东作为员工,是股东个人的另一种身份,作为员工受公司制度约束,也可能因违法被公司辞退,但其另一个股东身份仍受法律保护,公司无法剥夺!
      
    3、现在用人单位辞退后,其公司小股东身份不变,作为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所有权利与义务,有自由转让股权的自由,也有不转让的自由,仍可享受公司分红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限。
  •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①。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
    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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