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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认识一两年个女的突然叫我去她家陪她,由于平时不怎么联系,突然来这么个信息感觉确实很意外,电话打过去,人家说你未婚我未嫁怕什么,于是我就跟着犯贱了,跑了过去,晚上就发生了关系。前两天她打电话说她怀孕了,我陪她检查,确实怀孕了。我不喜欢她,不可能和她结婚,所以我劝她打掉,费用我出。可是她现在以此为由,提出两个条件:1,要是生的话,孩子的抚养费和生孩子的钱我要出2,因为她之前打过两个,现在32岁了,怕以后结婚怀不上了,所以要是打掉的话,要我赔她很多钱,我只想给她出打孩子的钱,其他一分不想给她,太把自己当回事了。要是按法律上来讲,以上两种可能,我该负多少责任和费用。由于平时不怎么联系,跑了过去,不可能和她结婚,孩子的抚养费和生孩子的钱我要出2,我该负多少责任和费用。

离婚 2019-05-26 07: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抚养费支付者月工资的20%-30%,有多个孩子的可以适当增加,但不能超过50%
  • 离婚后双方再无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如孩子生下来后,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要求抚养费用。如果对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另外以同居期间析产纠纷或者抚养权纠纷起诉至法院,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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