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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交了3000元租金加1个月押金,总共4000元,合同签的是1年的,交款方式是交三押一,支付宝转账的。然后在2019年1月3号我个人特殊原因房子不住了。我要求房东退3个月的租金给我,扣一个月的租金1000元,而且自始至终房子我没有住进去过,对了,合同是从2019年1月5号开始算的,我在3号联系他不住的,然后房东到现在都说人在香港旅游说回来处理,每次问都说回来处理,问是不是回来退3000元,也说回去再说,想问下,这种情况,确实是我违约的。但是该退我3000元租金吗,并且合同上也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一个月说然后扣除一个月租金。请问3000元我还要的回来吗?想问下,确实是我违约的。但是该退我3000元租金吗,请问3000元我还要的回来吗?

合同纠纷 2019-08-05 10: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4、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
    5、在没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 关于押金担保的范围,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来说,租赁、承包合同的担保范围是:
    (1)租金、上缴的承包利润;
    (2)租赁物、承包物的返还;
    (3)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
    旅客住店合同的担保范围是:
    (1)房价;
    (2)退房;
    (3 )其它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
    住院医疗合同的担保范围是:
    (1)住院费、医疗费;
    (2)退病房;
    (3)其它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
    劳动合同的担保范围最小, 即只担保受雇人不当履行职务时的损害赔偿。
    债务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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