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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p和朋友p的同事L,我们三个同时坐一辆车,这辆车是我的。。一开始是我自己开车,后来天黑了,朋友p担心我眼睛近视开夜路不方便,p就主动请她的同事L帮我开车,开始我不同意,后来p一直坚持,我就把钥匙给了L,给他开我的车了。。接着,L开车,p坐副驾驶位,我坐后面。然后,L开车就在弯道侧滑,撞到了对面来的大车,车祸发生后,双方没有人员伤亡,只是我这辆小车前面全部撞毁。交警判我们小车全责。。。现在,大车报保险修好了,但是修了一个月,大车司机就让我们这边出误工费。我想请问一下,我们按法律这边来说,我们需要出误工费吗?有没有什么赔付标准?这个误工费是驾车的L付还是作为车主的我付?开始我不同意,撞到了对面来的大车,我们需要出误工费吗?有没有什么赔付标准?还是作为车主的我付?

交通事故 2019-05-27 10: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 关于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通常如下进行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这里所说的“有固定收入”,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
    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
    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这里所说的“无固定收入”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对于没有收入的受害人,则不应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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