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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为女儿在2017年1月22日订婚,在1月11号就向厂部提交了请假单,申请日期为丨月21日至2月4日共15天,可厂部一直.推托不批,但日子不等人,我在20号晚上上了夜班后想去找经理批假,但他还没来上班,我只好回宿舍稍微睡了一下就起来赶车回了老家。可等我2月5号赶到厂里打卡上了一天班之后,2月6号却彼厂里保安强行轰了出来,理由是厂里1月27号才放假,没批假就按旷工处理,说我旷了4天工,按自离处理。.后来只给我结了工资,一点经济补偿金也没赔给我。我在厂里工作了十年,今年也是五十岁的人了,找工作肯定不容易。请问厂部这样强行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合法吗?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一点经济补偿金也没赔给我。请问厂部这样强行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合法吗?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综合法律 2019-05-20 18: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务合同期满,派遣工被送回派遣公司,派遣单位需要为员工再次安排工作,并没有赔偿金。
    如果派遣工资没有再次为员工安排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派遣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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