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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贷款买了一辆车,把车开走的是和银行的第三方担保公司,给担保公司了,现在担保公司找不到人了 我贷款买了一辆车,有一次逾期记录,后来车被强行开走,把车开走的是和银行的第三方担保公司,后来就缴清了所有余款,加上一万五的找车费,当时他们给了一个没有盖章的收据,我们没有注意,一年后,收到银行的起诉书,说我们长期逾期没有还款,把我们告了,我们已经明明缴清了 给担保公司了,现在担保公司找不到人了,银行追着我们不放,当时有一家的收据盖章了,人家的事情解决了,担保公司给把盖章的收据还给银行了,当时给我们的收据没有盖章,这个情况有十家跟我一样的遭遇,我们一起上诉了,但是是维持原判,现在我该怎么办把车开走的是和银行的第三方担保公司,给担保公司了,现在我该怎么办

银行 2019-06-01 20: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是对银行贷款的行为,有工作有社保,是否需要他人进行担保,当事人可以自行与银行协商确定。  另外,如果银行要求需要担保人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寻找担保人进行担保。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企业转让其债权债务也一并转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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