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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我在门店上班,当时就我一个人在,门店里外两间,我进里间一下出来发现外面两台笔记本被盗(一台工作用,一台是老板私人前一天放在那没拿走的),没有监控和其他防盗设施,当时我就报警了。后来老板让我赔偿全部损失1万元(两台都是用了6,7年的旧式电脑),我不同意,但是后来考虑到因为本身和老板认识也算朋友,不想在其他员工面前给他甩脸驳他颜面,就勉强应承想着之后再协商。当时就扣除了我当月1000元工资(工资1800),剩下的9000写了欠条15年年底还。后来15年7月店面倒闭,我也就没在那上班了。现在他让我还钱,也闹僵了没法协商,请问我真的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吗?当时违心写下的欠条就必须履行吗?我不同意,现在他让我还钱,请问我真的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吗?当时违心写下的欠条就必须履行吗?

离婚 2019-05-16 12: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没有合同 、没有欠条的情况下,能否追回欠款要根据你的其它证据来分析:
    1、你可以自行向对方催讨,看对方是否肯支付欠款。
    2、如果你有双方往来的其它间接证据,如经对方签收的送货单据、对方承认欠款的录音证据、证人证明、对方以前付款的凭证等,各证据能相互印证,并能证明对方实际欠你款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判决对方支付欠款。
    3、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那通过法院诉讼也不能胜诉,只能由你自己去追讨的了。
  • 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没有掌握病历材料以及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在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难保障到司法公正。
    因此,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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