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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信用卡被盗刷,警方查明嫌疑人在一私人商店用户POS机套现,朋友的信用卡平时和身份证放一起,而密码又是身份证生日号,信用卡于15年11月份被盗刷,分两次盗刷金额共计5.5万,警方查明嫌疑人持信用卡在POS机所在的小店试出了密码(短信已提示密码输入错误一次),由于朋友平时不看短信,次日才发觉信用卡丢失被盗刷。由于嫌疑人在小店提的现,并未将钱转让其他银联卡内,店家收取了一定手续费,警方一直未能破案。由于金额较大,银行说凭密码消费视同本人,朋友无力偿还,只得办理了分期还款,产生手续费1万余元,现损失总额近7万,能否起诉提供POS机提现的小店赔偿所有的损失,店家这种套现行为会受到什么惩罚次日才发觉信用卡丢失被盗刷。朋友无力偿还,店家这种套现行为会受到什么惩罚

损害赔偿 2019-06-17 07: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被银行起诉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信用卡透支40万元,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公安局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有关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
    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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